山东省某市某镇某村张某(被申请人)的轿车烧毁,该市公安消防大队某区中队及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当时相继到现场勘验,没有发现人为故意纵火的现象。被申请人张某将申请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鉴黄师app免费安装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在现有鉴定条件下,未见涉案车辆油路、气路导致起火的物证特征,未见涉案车辆有外来汽油类助燃剂而导致起火的物证特征,未见人为纵火的痕迹特征,起火点位于发动机舱左前侧,不排除发动机舱左前侧线路因素导致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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