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日期:2019年11月04日 2010年被告某县水利局(申请人)因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购置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提供并安装的6套净水设备,被告在净水设备试运行过程中,认为在汛期净水器起不到净化作用,出厂水的浑浊度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发生纠纷,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净水设备的质量进行鉴定,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申请鉴定的委托,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鉴黄师app免费安装所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等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1、原告销售并安装在被告单位的净水设备具备正常运行的功能;2、汛期进水浑浊度较高时,现场发现净水器滤料层有大量泥沙,无法真实反映设备处理水的能力,出水浑浊度不具备检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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